《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以下权利: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核定应纳税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追征税款、滞纳金。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税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