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朝民告官不一定会被流放,看民告官是否越诉。
2、清朝规定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凡词讼须自下而上陈告,先经州县衙门审断,再向上司衙门逐级上控,如越级控诉,即为越诉。京控是在《大清会典·刑律》诉讼门中的越诉项里的,哪怕告实,也须罚笞五十。叩阍则不属于越诉,属直诉,与京控最大的不同是妄奏照冲突仪仗问罪,判杖一百,发近边充军。乾隆中期后,对叩阍的量刑趋严,即使控实也有罪;但是京控得实却可能免议,即使出现诬告的情况,获罪也不会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