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行权的处理是尚未行权的这部分可转债,应按普通债券还本付息处理。除了常规的还本付息以外,不存在额外的退款还款问题。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