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婚是表示断绝两家之间关系,古代法称“遗弃”、“离弃”、“休妻”。如公元前2000年的《中亚述法典》和《埃什嫩那国五傅拉拉马法典》中,称离婚为“遗弃”。古巴比伦《汉漠拉比法典》和印度的《摩奴法典》称离婚为“离弃”。伊斯兰教的《古兰经》称为“休妻”。我国古代最早称为“绝格”。在我国古代礼制和律例上,则不用离婚二字,常用“出卖”、“离之”、“离异”等词。反映了丈夫特权,妻处于被体、被离弃的地值。现代各国由于男女地位的日趋平等,各国法律均采“离”一词,显示了夫妻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