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货物产销税。革命根据地对解放区生产和运销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在陕甘宁、华中、山东、东北等根据地和解放区开征,各地征收产销税的品目、税率及征收办法虽不完全统一,但都依以下原则分别制定:实行工轻于商的税收政策;一物一税,税不重征;本地区不能大量生产又急需发展的军民必需品免税;本地区虽有一定生产基础但是产品属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轻税;消耗品或奢侈品重税。抗日战争时期,产销税只对少数工业品如烟酒、迷信品等征收。抗战胜利后,征税范围扩大到十几大类。产销税的征收环节采取按产量就厂征税,个别品目在运销环节征税。有的地方按产品定额征收,有的地方按照资本额或营业总收入依率计征;大多数地方从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