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如船只遭遇海难扣沉后,货物同时沉入海底。
2、保险标的物丧失。如船只被海盗动走,货物被适度方扣押,尽宇航局船货本身并未遭到损失,但被保险人已推动这些财产,无法复得。
3、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推动原有用途。如茶叶经水泡后,虽没有灭失,但已不能饮食,失去商业价值。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如半年无音讯,即可视作全部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