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可以分次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所以公司可以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分次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