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教委。申报材料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申请人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办园场地证明文件;
3、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审批通过后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XX市幼儿园等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