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天记录、录音、摄像等能作为法庭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3、聊天记录、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