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这是现代仲裁制度一条基本原则。仲裁法规定: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自主决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事项。2、实行仲裁的独立性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无须获得任何机关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任何机关不得非法撤销。
3、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