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只针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不在行政赔偿范围内的事项,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可知国家对于下列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仅是免于国家行政赔偿的情形,但在一定条件下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其他国家补偿机制、民事侵权赔偿等有效途径获得物质方面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