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现年满18岁之间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1、 中小学教师;2、 中等师范学校教师和高等院校文科教师;3、 师范院校毕业生;4、 广播、电视、电影、戏剧,以及外语、旅游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5、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6、 从事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和影视配音的专业人员;7、 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和自愿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