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出劳动争议诉诉讼仲裁时效,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最好不要超过仲裁时效,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这样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还可能因此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