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的公司并非公司,其仅是一个特定称谓。其法律特征表现为:1、设立中的公司具有过渡性,是公司法人成立前的临时过渡阶段。2、设立中的公司起止时间具有特定性。它始于公司章程的订立,终于公司法人登记成立之日。3、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所为的创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当然归属于成立后公司;如果公司设立失败,那么设立中的公司应视为合伙,发起人的协议视为合伙协议,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按照合伙的规定由各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