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入户申请表、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收养证》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