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由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组成,共106条。
建国初期,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了《共同纲领》,经过艰苦努力,革命和建设使用蓬勃发展,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为制定1954年宪法准备了成熟的条件。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予以公布,交付全民讨论。起草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再次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认真讨论,9月20日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