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条规定,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自觉地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监督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