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