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