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最高行政官。
明初,沿元制,于各地置行中书省。太祖洪武九年,改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改原行中书省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十四年增设为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宣宗宣德三年,除南北两京外,全国定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以布政使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别称藩司,俗称藩台,尊称方伯,下属称藩宪,总督巡抚之制建立后,布政使权位渐轻。清沿置,掌全省民政、田赋与户籍等事,为总督巡抚属官。每省一人,惟江苏省二人,一驻苏州,一驻江宁,分辖本省府、州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