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额的百分之十五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做出调整。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