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针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应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