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证和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3、委托他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5、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长春市租赁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长春市遇突发事件的公积金提取材料、长春市公有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长春市低保户的公积金提取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