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及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