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
1、《劳动法》第七十一: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2、《社会保险法》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的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包括待遇水平、制度成熟水平、基金运作水平、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