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