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的同等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户绝继承,即无男子继承的规定,分为:立继、命继。其室女享有四分之三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财产继承权,继子有三分之一财产继承权,三分之一归国家所有。宋代财产继承是诸子均分,只不过财产分割时增加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