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地是指撤销原来的地区建制,建市将地级市的管辖权限拓宽,代行地区管理职能而管理原属于的地区管理的县。这有利于区城经济的配置与发展,有利于市带县引领城乡一体化建设。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我建实行了省、地、县、乡镇的管理体系与省、市、区的管理体体并行的状态。撤地建市后,则并合并为省、市、县、乡一套管理体系,除了经济、资源、市场能有效合理配置外,还精减了重复设置的社会管理机构。但还有部分省保留有地区建制,比如黑龙江的大兴安岭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