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员不适用拘传措施。在实际中,拘传往往是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关押,没有拘传的必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故,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