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这一官职是在宋朝设立的,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
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州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