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
现役期间因公伤残办理退休且接收安置,退役后没参加工作的发伤残抚恤金,退役后参加工作的发伤残保健金等。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