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