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即“设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在中国,“镇”的名称最初出现于公元4世纪北魏时代,是小型军事据点。到宋代商品经济发达,镇成为商业和手工业较集中、县以下的市镇地方行政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设镇标准变动过3次。1984年起新规定的建镇基本条件是:县级政府所在地和非农业人口占全乡总人口10%以上、其绝对数超过2000人的乡政府驻地,并允许各省市根据实际状况对建镇条件作适当调整。中国学术界认为,建制镇的具体标准为:聚居常住人口在25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