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不平等条约较多,下述几个主要的不平等条约:
1842年8月中英《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中方需与英方商定。1844年《望厦条约》《黄埔条约》:取得更多的侵略权益,于《南京条约》构成了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最重要的奠基。1858年《天津条约》: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沿海沿江10处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1860年《北京条约》: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继续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对英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800万两,准许华工出国。1895年《马关条约》: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岸,日本可以在华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1901年《辛丑条约》: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国驻兵保护,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与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和参加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