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孕妇死亡月报制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要求,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决定建立全国孕产妇死亡月报制度。 自10月1日起,全国孕产妇死亡发生地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每月10日报告。 通过省妇幼保健暂报信息系统报告辖区上月发生的孕妇死亡全部情况。 去年12月底前孕妇死亡,完成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所有孕妇死亡病例报告和初审。
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孕妇死亡信息报告主体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和监督,确保信息畅通准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孕妇死亡后,内科质量管理机构或者医务部门应当在2日内通报辖区妇婴保健机构。 对于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孕妇死亡案件,由居住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报告流程,确保孕妇死亡信息不漏报。 各级母婴保健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孕妇死亡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告。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国孕妇死亡病例信息管理、质量控制和分析工作。
省卫计委明确,对漏报、隐瞒孕妇死亡情况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通报。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告或者迟报孕妇死亡信息。 对拒绝报告或者迟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孕妇死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悉,孕妇死亡案件涉及公民隐私和健康信息。 各地要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和信息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信息安全,对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