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笑话,讲的是一个富人的儿子,当他的老师问他是谁烧了圆明园时,他说不是他!老师打电话给他的父亲说:“你儿子太离谱了,我问是谁烧了圆明园。”儿子回到家,被他父亲狠狠地打了一顿。第二天,他的父亲打电话给老师说:“昨晚他承认是他烧了圆明园!老师,不管多少钱,我们一家人都会赔偿你!”
19世纪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用民法与刑法的比例来判断。一般来说,半文明国家民法少刑法多,现代文明国家民法多刑法多。按照这个理论,中国古代法家制度下,几乎只有刑法,没有民法。在传统的宗法社会,刑讯逼供一直是合法的审讯手段,口供、签字几乎是定罪的唯一依据。包公说:“人是卑贱的动物,不打不认,再不认,就要严惩不贷!”事实上,死于刑讯逼供的人,远多于正式被判处死刑的人。《刑法》规定:
世间狱吏极其残暴。每逢冬夏,天子便命长官到各郡县判刑,长官不敢干,便委派助手去办,助手不干,便委派下属去办。他委派的人个个权势显赫,跋扈跋扈。监察官、郡守滥用职权,要刺青就让其说出刺青的理由,要杀人就让其说出该死的罪证,对官兵大喊大叫,严加管束。每逢节日,狱吏就逼迫犯人认罪交纳钱财。还随意设置狱具,非法折磨百姓,或以柴当棍,打手脚,叫“落柴”;或用木绳夹住腰肢,叫“夹棒”;或用绳子套在头上,在里面塞上木楔,叫“杳呼”;或将人背绑在地上,用一根短而结实的木棍,把两股绳子编在一起,让狱吏跳上去,叫“超棍”,痛得深入骨髓,险些丧命。豪门稍有贪污,财产就没收,还借势月租税款或加帐,不分罪轻重,酌处刑罚。一般官取十分,吏取百分。
(大意是:天下狱吏极其残暴,每到冬夏,上级官吏就命令判官审案,判官不敢,就把案子推给副判官,副判官不敢,就把案子推给吏部。所托的官吏,都是专断案件,收受贿赂的。监察官、县令,专断案件。要判谁刺青,就叫犯人招供;要判谁死,就叫犯人招供。还命令狱吏,在规定期限内,逼迫犯人招供,交出钱财。有的用木头打四肢;有的用木板、绳子夹住臀部;有的用绳子缠住头,夹住木楔;有的把犯人的手绑在地上,用绳子绑住手。狱吏便命令狱吏跳到狱吏的身上,腿。刑罚极其残酷,痛彻骨髓,险些丧命。官吏稍有不慎,便会趁机盘剥权贵。以增加收入的名义,不分轻重,对权贵进行惩罚。并处以财产刑。官取十,到吏手上就是一百。)
“汉以后直至明清,官吏凡审事,皆用酷刑”(《中国历代酷刑志》)。酷刑,古代称为“酷刑”;清代更形象地称为“拷身”。酷刑手段有千百种,东汉末年已有“五酷”之说。唐代酷吏用“泥耳头”、“打肋爪”、“悬发熏目”等酷刑。小说中描述了一种比凌迟更残忍的酷刑,称为“檀刑”:将一块磨光的檀香木插入犯人的肛门,穿过其五脏六腑,再从后颈穿出,几乎不留伤口。 “中国什么都落后,但它的刑罚却是最先进的。中国人在这方面有一种特殊的天赋,他们让人在死前承受最大的痛苦,这是中国的艺术,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精髓。”在中国历史上,酷刑和酷官密不可分。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正义只出现在“不确定”的情况下。酷官之所以热衷于酷刑,是因为他们确信自己将来绝不会再受酷刑。正因为如此,中国才有“结茧自缚”、“木匠作枷锁自戴”等许多讽刺性的说法,甚至还有“诱人入瓮”的典故。——
唐朝秋务大臣周兴与来俊臣正在查案,俊臣正在分别审问兴,兴却毫不知情,二人一起吃饭时,他对兴说:“许多囚犯不愿招供,怎么办呢?”兴说:“这很容易。取一个大瓮,四面用炭烧,让囚犯放进去,他会把里面的东西全吐出来的!”便要来一个大瓮,四周点上火,对兴说:“老兄,我里面有事要查,请你进来吧。”兴害怕得叩头,贤立刻投降了。(《太平广记》卷一二一)
武则天年间,大臣狄仁杰被诬告谋反,酷吏来俊臣主持审判。狄仁杰在严刑逼供之下,却偷偷用血写下了诉状,随后由其儿子上诉到朝廷。武则天看到诉状后,问:“你是无辜的吗?”,难道诉状上的签名是假的?狄仁杰悲愤地回答道:如果我没有认罪、没有签名,我怎么能活到现在?在帝王专制时代,酷吏掌握着生杀之权,受害者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拒绝认罪,必然会遭受酷刑,甚至被杀害。不如先告发别人,免得眼前的灾祸,然后再找机会改口,为自己清白辩护。但事实上,一旦认罪,就很难逃脱酷吏的魔掌了。我们只能希望向法庭上诉。
南宋宋慈以法医经历为依据,撰写《西苑集录》。更早的北宋,就有一位名叫李元弼的判官,以刑讯逼供的经历为依据,撰写了《左议子真》。在书中,李元弼系统地总结了酷刑的方法,甚至说运用了许多心理学原理,使受刑者心理压力不断增大,直至最后崩溃。比如,在刑讯逼供前,先报打人次数;下令刑讯前,先停顿片刻,待受审者“欲言又不愿,疑惑不解”时,便趁势高声下令“打他!”但不会一下子打完,而是停顿几次,让他“自然心生畏惧,不会招供,就把一只脚吊起来,日夜逼着他站立,不许躺下”,“三两天之内,他便会说出实情。”
枷锁都是中国传统的刑具,称为“三木”,脚镣为枷锁,手铐为枷锁,锁为枷锁。明代,枷锁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万历皇帝朱翊钧创制了立枷,明清两代普遍使用。犯人被关在立笼里,犯人的脖子被铐住,只能站着支撑自己,连坐、跪都不能。犯人一旦被关进立笼,一两天内就会死亡。如果笼子高出几寸,犯人要么窒息死亡,要么屈腿支撑身体,不久就会筋疲力尽而死。所以立笼里通常会在犯人的脚下垫上砖头,通过砖头的高度来控制犯人的死亡时间。清末,云南戏曲演员刘松廷曾被关进立笼审讯,刘松廷不堪忍受酷刑,踢开砖头,不久后死去。立笼原本是给犯人“示众”的手段,后来逐渐演变成一种极其残酷的死刑形式。对于地方官员来说,这种死刑既不需要等到“秋后”,也不需要“上报皇帝”。与经审判后依法处决的死囚相比,在狱中被非法杀害的人数要多出数倍。道光年间,四川省立学士陈乐山曾上书皇帝讲述自己的亲身经历,称自己曾听说巴县每年有200多人死于狱中。在华阳县,他亲眼看到30多人死于狱中,70多人濒临死亡。在他经过的湖北、安徽等地,情况与四川类似。据估计,全国每年至少有数万人在监狱中死亡。
《鉴湖四书》记载,长州县令彭设“纸轭”,纸轭虽轻,但极其脆弱,且薄,一旦损坏,人便会遭受酷刑,因此比木轭更为恐怖。
春秋时期有“李律坠剑”的故事。《史记·法吏列传》记载,晋朝最高司法长官李律,曾因下属举报的案件,错判了一个人死刑,自己被捕,准备接受死刑。晋文公说:“官有大小,刑有轻重,这是下属的过失,不是你的错!”李悝说:“我官位很高,是个大领导,从来不给下属任何权力,享受俸禄很多,却从不给下属任何好处。现在他错判一桩案子,杀了人,却把罪责推到下属身上,我以前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样的事情。他不顾晋文公的劝告,自刎而死。”关于李悝为法牺牲孕妇自杀,《韩诗外传》评论说:“为君子,不食素食。”司马迁在《史记》中说:“李悝自刎,是法。”
明清时期,刑讯逼供、甚至滥杀无辜的案件屡见不鲜,在京城告状、在京城受审的案件屡见不鲜。庐江县令杨培林用非刑法将无辜者打死,其亲属阻止其受审。为了掩盖其罪行,他们还用刑讯逼供、陷害人,甚至放火烧房、逼孕妇自杀,将不听话的官员关在立笼里,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直至其死去。可谓残忍至极。但如此残暴的官员并非孤例。《清百类钞》中记载了这样一例:
嘉庆庚辰年,陕西渭南县富商刘全弼因欠债将家仆朱某打死,他重金贿赂县令徐润,诬告朱某坠楼受伤,此案已结案。朱某妻告状,家属法庭指派另一县令姚恰另行审理。刘福光涉嫌受贿,巡抚朱恂、巡抚邓廷桢均有牵连。姚恰称朱某妻临产,便命警员强行前往审理,致使朱某感冒而死。其亲戚马某屡告,姚恰便将其折磨致死。朱某有一个侄子,收受贿赂,私了和,乡亲们不甘心,纷纷聚在一起骂他。他们说:“你若不告状,我们就要分你的身子!”朱侄无奈,只好进京告状。御史王松年秘密弹劾他,仁宗便命那义堂派傅成速递禀报此事。他得到了真相。全弼被判处死刑,恰、润等人被流放,荀、廷贞被贬。有异。(清·白垒钞·于烈)
光绪十七年(1891年),安徽省庐江县知县杨培林在一桩遗产案中,因偏袒父母,滥权滥法,致使一男子身亡。死者母亲张晃觉得儿子死得太冤太惨,便到张晃府上告状,却被杨县令的衙役抓回县里。杨逼张晃写供词,按上手印,承认其儿子是病死而非酷刑致死。张晃不甘心,便到安徽巡抚那里求助,这一告状由安徽巡抚沈秉承奏报朝廷。光绪皇帝下诏,要求两江总督刘坤一“调派长官,彻查此事,公正断定”,杨县令最终受到处分。
在清代州县司法审判程序中,口供也是案件难以胜诉的原因之一。 “重视口供就是重视证据,但弊端也很多,没有口供就没有供述,案件无法结案,法官可以借此拖延审判,也可以合理地对双方施以酷刑,使案件尽快进行,避免超过期限。”酷刑猖獗的根本原因是朝廷对酷吏的纵容,对虐杀人的官员,最多只能处以鞭刑。在实践中,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没有证据,杀人的官员往往不被追究责任,一些暴徒、酷吏甚至为了仇人索贿,故意杀人,以偿人命。清雍正年间发生的麻城冤案,涂如松因妻子离家出走,被诬告、受尽酷刑,“脚踝骨都露了,还死不认罪。”遂被铁链勒令跪下,肉体冒烟孕妇自杀,发出灼烧之声,虽求饶,却无法逃脱,无法忍受毒药,全都招供了。”
在西方人眼中,刑讯逼供是一种“闻所未闻的审判逻辑”。英国学者麦克阿瑟说:“中国法官完全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判决,这往往导致他们对一些案件做出草率的决定。”高文以某种严厉的语气描述中国的酷刑:“竹竿和藤条……构成了每一次普通审讯的基础……在现行制度下,一些官员仍然没有废除这种玩笑式的惩罚。因为它仍然代替了严谨的盘问、辩护律师的辩护和法官的精妙评论,而这些在中国法庭上从未出现过。”(《中国生活的光明与黑暗》)
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一本名为《罪刑论》的小册子在欧洲流行,年仅26岁的贝卡利亚在书中对酷刑和死刑进行了质疑和批判。
要求一个人同时成为原告和被告,就是混淆一切关系;把痛苦当作真理的试金石,好像真理的尺度就蕴藏在不幸者的骨头和血肉之中。……酷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的境况比罪犯更糟糕。
(摘自《历史的慰藉》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