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人权利的几个问题

《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举报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民主监督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公民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等。举报权利是对检举权、控告权的进一步发展是公民依法向有关专门机关检举揭发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权利。举报权利的内容具体细化一下可以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进行举报的权利和决定是否举报的权利。举报人可以举报也可以不举报,现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是否愿意行使举报权利由举报人自己决定,其他任何单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不能强制举报也不能妨碍举报。如果某人因知情而受到调查,并向专门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即是作证,而不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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