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教师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工作时间合并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时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合并为连续工龄;
2、民办教师调动到其他部门,从事教育工作,原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调动到其他部门继续从事教育时间合并为连续工龄;
3、不再从事教育工作,1979年7月23日前调动,从调动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7月24日后调动,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间,合并为连续工龄;
3、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前最后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为连续工龄;
4、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校学习,学习期间工龄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