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由此可知,公证证明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充分,当证据不足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明材料,如果不能补充证明材料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则不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
因此,复印件只有在与原件相同,并一起使用的前提下,才会被认定为充分有效证据。如果提供不出原件,不能向公证机关证实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否则不能得到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机关只能针对合法的文件原件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