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不可以给小规模开专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销售单位只要不在上述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内,是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在实务中,为了征管的管理要求,国税局要求企业开票前应尽量明确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避免开具的专用发票对方一直未认证而产生滞留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