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