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包括如下: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
2、从事高温作业,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
3、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
4、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5、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