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是国家机关单位。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 但同时街道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都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