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代农民以实物租金为主,货币租较少。乾隆嘉庆时期,货币地租的比重占左右。 而且地主会在有波动的时候就改变收租方式,当银的购买力提高,物价下跌从实物租改收银租;反之,当银的购买力降低,物价上涨,放弃银租改收实物。唯利是图,银米兼收。
2、盛清: 据乾隆《安远县志》记载,佃农如果种植粮食,需用粮食收获量的一半交租,而种植烟草,只需以烟草收获量的三分之一交租。南方江浙的太湖周围州县,每亩田的租额约为米1、0至1、6石或谷2至3石。江西鄱阳湖周围的田租,每亩田多数为米5斗至1、2石或谷1石到2、4石。广东地区,租额是每亩谷2石至2石4斗。北方山西平遥,租额为每亩杂粮5斗。 山东济宁普济育婴堂收租每亩3斗以上。可见,当时北方实物租额多半在每亩2斗到4斗左右。
3、 清末光绪年间,租银最高的是每亩1两;最低的是每亩租银一分八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