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4、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参保单位帐号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