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部法律一般由编、章、节、条复、款、项、目组成。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制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关于条的数百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不能使用阿拉伯度数字,不能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条。至少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施行以后不能使用。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