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作家协会章程》规定: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各团体会员单位,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产业部委作协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书记处征求申请人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的意见,由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