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构成,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市民权是罗马市民依市民法所享有的特权,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中,自由权最高,家族权最低。不享有自由权就意味着同时不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剥夺了市民权并不意味着同时剥夺了自由权,但必定意味着同时剥夺了家族权。同时具有这三种权利的人就是享有最充分的人格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