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