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自古以来有赶集的习俗,古代人们进行物资交换时,由于没有固定的日子和地点,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有一方吃亏,因此,人们都有希望有一个定期的公平合理的交换场所,汉朝初年,陆贾和陈平这两位著名政治家通过官府明令规定:各村镇每旬逢“三、六、九”或“一、四、七”或“二、五、八”为上集市进行物资交换日期,集市上设有公证人叫价评议,这样,就形成了原始贸易市场,后来,人们就把上集进行物资交换,称作“赶集”。